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89356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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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宁波局 | 发文日期 | 16377934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鲍康龙和李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鲍康龙和李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鲍康龙、李唯:
经查,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实施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八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25日。你们作为本次股票激励对象,于2021年10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你们在2021年10月21日至10月2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分别累计买入公司股票3000股和900股,成交金额分别为5.59万元和1.68万元,并于公司公告该股票激励计划后,在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分次全部卖出,分别获得收益572元和-338元。
上述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你们已将所得收益主动上缴给公司,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