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508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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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65428760000 | |
名 称 | 关于宁波辖区2022年逾期未完成自查工作的私募机构专项通报(第二批)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宁波辖区2022年逾期未完成自查工作的私募机构专项通报(第二批)
根据《关于开展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2022年自查工作的通知》(甬证监发〔2022〕12号)要求,宁波辖区管理规模在2亿元以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2022年2月28日管理的净资产规模为准)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完成应答任务。截至2022年9月30日,经多次催告,仍有3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完成相关工作。
针对不配合监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我局将视情采取列入异常经营机构、予以监管关注、出具监管措施等惩戒措施。
附件:逾期未完成自查工作的机构名单(第二批)
宁波证监局
2022年10月 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