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115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20142257000 |
名 称 | 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1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财期货有限公司赤峰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处理不到位,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机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强化合规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