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356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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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701736825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3] 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2年5月至9月期间,你公司累计向无锡云飞建工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江苏小尾羊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小尾羊)100%股权。累计出售资产净额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售资产总额占你公司202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2022年,你公司将出售江苏小尾羊所得股权转让款40,000,000元通过第三方代控股股东内蒙古小尾羊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借款。公司代控股股东垫付员工工资、社保及其他费用累计发生6,815,606.96元。江苏小尾羊代控股股东偿还借款本息累计发生2,835,000元。上述事实构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累计占用金额49,650,606.96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占用余额为40,000,0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控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4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