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9311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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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7176320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杜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8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杜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杜政:
经查,你于2022年5月23日至10月18日担任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实业”或公司)独立董事。你的配偶郑虹于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8月26日之间存在买卖华资实业股票的情况,其中2022年4月21日至5月19日,合计买入123,600股,合计买入金额606,794元;2022年8月26日卖出40,000股,卖出金额237,200元。
你在担任华资实业独立董事期间,郑虹交易华资实业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深刻吸取教训并督促亲属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证券投资。你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