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300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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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64237651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云科数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景伟、高翔、柳俊东、王亚君:
经查,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2019年及2020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影响2019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8.88%、-37.71%;影响2020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1.13%、-27.76%,导致公司上述两个年度年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景伟、财务负责人柳俊东未能忠实、勤勉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二、2019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景伟通过其他应收款占用公司资金71.85万元。截至2022年4月29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已归还。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且未在2019年年报至2021年半年报期间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景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三、你公司通过董事会审议即签署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担保金额500万元,后召开股东大会补充审议该事项,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十四条第三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景伟、总经理高翔、董事会秘书王亚君未能忠实、勤勉履行相应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景伟、高翔、柳俊东、王亚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控制,切实提升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