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4295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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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64237233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会计政策确认收入
你公司2020年部分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勘测及施工项目按照收款节点确认收入,与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不一致。工程总承包项目拆分为建筑安装收入和管理收入两部分,分别作为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项目预计总成本仅包含建筑安装成本,项目管理人员成本列入公司成本及费用核算,导致收入成本不配比。
二、成本归集不及时
你公司2020年由于成本归集不及时,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存在成本跨期的情况,部分项目存在有成本无收入或有收入无成本的情况,建设工程设计项目的毛利率差异较大。
上述情形影响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提高财务基础工作水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