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4293 分        类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内蒙古证监局 发文日期 1664236581000
名        称 关于对王凤岭、郝冰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2】15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王凤岭、郝冰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凤岭、郝冰洁:

经查,内蒙古北方时代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存在未按照会计政策确认收入,成本归集不及时等问题。

上述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影响公司2020年披露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王凤岭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郝冰洁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严格履行相应职责,保证财务报表披露的真实、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凤岭、郝冰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你们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公司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水平,协助公司尽快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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