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11129 | 分 类 | 综合政务;行政监管措施 |
---|---|---|---|
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584255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
经查,2021年11月 17日,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实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草原糖业”)、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世通投资(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康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若股份转让成功,华资实业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你公司。
2021年11月18日,华资实业股份转让前的控股股东草原糖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直至2021年12月16日才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相关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你公司在成为华资实业控股股东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及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你公司应当提升合规意识,保证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