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9982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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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56634331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光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时存在以下行为:
一、管理的部分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同一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二、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收益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合规内控管理,切实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上述问题,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