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1-00249949 | 分 类 |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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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局 | 发文日期 | 162250740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1】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你公司出售参股公司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20年9月17日标的资产的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实施完毕,2021年1月29日至2月4日,你公司陆续披露重大资产出售实施情况报告书及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意见、标的资产过户结果及核查意见等文件。延迟信息披露超4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