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307229 分        类 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内蒙古局 发文日期 1640307877000
名        称 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1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收到法院寄送的执行裁定书,知悉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首)4000万股股票(占*ST天首总股本的11.84%)将被司法强制变价处置。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你公司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直至2021年8月13日才披露该事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1222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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