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2-00007589 | 分 类 | 通知公告;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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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内蒙古证监局 | 发文日期 | 1652376664000 |
名 称 | 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2】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吉伟、吉祥、吉喆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吉伟、吉祥、吉喆:
经查,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矿业”)于2016年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以及8家合伙企业持有的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矿业”)100%股权。根据兴业矿业与兴业集团、吉伟、吉祥、吉喆签署的相关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兴业矿业2020年5月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方案暨拟回购注销股份的公告》,银漫矿业2017年至2019年三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吉伟、吉祥应分别补偿股份25,126,132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吉喆应补偿股份11,304,216股并返还现金分红款45.11万元。2020年12月,吉祥已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2022年5月,吉伟和吉喆分别返还现金分红款100.26万元和45.11万元。
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已于2017年为兴业集团10亿元信托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21年9月,法院裁定吉伟、吉祥、吉喆所持上述应补偿股份归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所有,以抵偿兴业集团所欠国民信托部分债务,吉伟、吉祥、吉喆超期未履行股份补偿承诺。
吉伟、吉祥、吉喆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指引第六条,我局决定对吉伟、吉祥、吉喆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吉伟、吉祥、吉喆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明确后续履行承诺的计划。该计划应具体可操作,以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