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1-00256200 分        类 综合政务;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内蒙古局 发文日期 1630949640000
名        称 关于对丁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丁喜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丁喜梅:

经查,你作为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719日,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票3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成交金额239.75万元,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730日,公司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报告》,此次减持又处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的敏感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你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17]5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你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减持行为,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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