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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可向不良媒体和股评者索赔
【时间:2006年09月06日】        【来源:重庆局】               【字号:      

-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

 

    为打击普遍存在的股评人与媒体联手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昨天提请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此予以严令禁止,并规定这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各种新闻媒体进行股评活动比较混乱,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再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修订草案还将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帐号的权利。

    同事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还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现在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以鼓励投资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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