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依据】
《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电子版光盘(即2份书面材料、1份电子版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承诺函
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