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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指引
【时间:2008年07月08日】        【来源:北京局】               【字号:      

行政许可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公司名称

依据

《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申请人名称以及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1份电子版光盘(即2份书面材料、1份电子版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当另行提交书面和电子版光盘申请材料(定稿)各1份。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承诺函

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当事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以固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的承诺。

(二)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对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三)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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