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证券公司在发生5%以下股权变更之前,将股权变更的相关情况向我局书面报告,说明以下事项:
1、股权变更的情况;
2、股权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股权结构、股权受让方应逐层追溯披露股东的股权背景,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3、股权受让方与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股权变更是否导致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我局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补充材料或报送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三、我局对上述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证券公司可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四、证券公司股权变更比例不到5%,但属于以下情况的,应按现行规定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1、因股权变更导致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的;
2、因股权变更导致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