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有迁址意向的证券营业部应先向我局机构一处沟通汇报,并提交一份迁址说明。
二、申请迁入北京地区的证券营业部,应由其总公司将迁入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总公司公章)报我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的人员:
(1)申请报告;
(2)原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
(3)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申计报告;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三、我局相关监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由我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的人员通知营业部补正相关材料。
四、申请材料经我局相关监管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者,我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为证券公司出具批复。
五、接到我局同意迁入的批复后,申请者可以开展安置原址客户及员工、新址筹建等工作;
六、新址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我局上报相关材料申请开业验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的人员(一式两份,加盖总公司公章):
(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2)新址营业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详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申请任职资格办事指南》)
(3)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5)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7)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8)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审计报告(附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两名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复印件)
七、我局相关监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由我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的人员通知营业部补正相关材料。
八、我局验收合格并检查原址停业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者持此件,以及我局出具的同意迁入文件、原《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司介绍信到机构部换领新的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次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