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迁址意向的证券营业部应先向我局机构一处沟通汇报,并提交一份迁址说明。
二、经我局原则同意后,营业部开始新址的筹建工作,筹建完成后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并将下述材料(一式两份,加盖总公司公章)报我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的人员:
(1)开业验收申请;
(2)原址关闭时间、客户已妥善安置的承诺;
(3)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4)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5)通过北京市所在区县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6)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三、我局相关监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符合要求,由我局办公室负责行政许可受理的人员通知营业部补正相关材料。
四、申请材料经我局审核通过后,我局相关监管人员到营业部验收,符合条件者,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自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下发之日起,证券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持此件、原《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司介绍信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换领新的许可证,同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次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