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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证机构发[2007]28号)
【时间:2008年03月03日】        【来源:北京局】               【字号:      

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现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公示是指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以及借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等机构的公众信息平台,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本信息、执业人员信息,以及有利于投资者查询、监督的其他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提示的活动。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公示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诉电话、执业人员情况等信息。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信息公示情况表。首次填报的信息应当在331日前向我局报送,由我局审阅后,于410日前向协会报送,统一由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填报、更新(非协会会员机构应当与协会联系,获取相应的登录名和密码),由协会审核后公示。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司媒体证券节目中进行必要的信息公示和充分的风险提示。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公司负责人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并将指定负责人及专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及电子邮箱于2007331之前上报我局。

六、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填报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报和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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