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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网络、短信荐股及兜售证券投资相关产品风险的紧急通知(京证机构发[2007]115号)
【时间:2008年03月03日】        【来源:北京局】               【字号:      

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近期,部分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公司和个人,通过网络(qq、博客、网站等)、手机短信等方式推荐股票、招揽咨询客户、兜售证券投资相关产品的现象比较普遍,涉及面较广,隐蔽性较强,存在夸大宣传、承诺收益等问题,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为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将预防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和做好信息公示工作等要求通知如下:

一、防范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应严格遵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等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积极预防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管理,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类证券节目和报刊、网络等媒体证券研究报告、投资建议等。

2、不得为无资格的公司和个人招揽咨询客户、销售荐股软件及其他证券投资相关产品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3、不得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股评报告会等公众场所为不特定对象提供个股价值分析、趋势判断和投资建议等。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经发现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应立即通过举报等多种方式予以积极处理,维护咨询行业正常发展秩序。

二、进一步加强信息公示工作

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持续做好信息公示工作,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以及借助中国证券业协会、北京证券业协会等公众信息平台,将基本信息(包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诉电话)、执业人员信息,以及有利于投资者查询和监督的其他信息,向投资者公开。

如公示信息发生变化,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实时填报和更新。

同时,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公司媒体证券节目中进行必要的信息公示和充分的风险提示。

三、积极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当前,投资者教育工作是证券市场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高度重视,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切实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1、应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向投资者介绍证券投资知识、不同证券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等内容。

2、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及时充分地对所推荐产品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和揭示。

3、要客观公正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意识。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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