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开业验收的请示》(海证字[2007]680号)收悉。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文件批示,经我局验收,同意你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开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由原来的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63号卫星大厦七层,搬迁至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63号卫星大厦五层;营业部负责人:郭兆源。
二、经我局验收以及你公司的承诺函,我局认为你公司原知春路证券营业部已关闭,客户已被妥善安置。
三、自此证明文件下发之日起,请你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持此件、原《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正副本和公司介绍信到机构部换领新的许可证,并于换证次日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报我局备案。同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公司在媒体及营业部原址发布迁址公告。
二○○八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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