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运用募集资金分别增资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风科创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风"或"甲方")15000万元、南京金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风"或"甲方")115,063,841.73元用于实施募集资金项目--2.5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研制项目、南京兆瓦级风电机组产业化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金风、南京金风就募集资金使用设立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北京金风与海通证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或"开户银行");南京金风与海通证券、中国银行南京江宁科学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或"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北京金风已在建设银行北京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001029500053012296。专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15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2.5MW直驱永磁风力发电机组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南京金风已在中国银行南京江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801648792908093001。专户初始余额为人民币115,063,841.73元。该专户仅用于南京兆瓦级风电机组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甲方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方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