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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08年09月04日】        【来源:新疆局】               【字号: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94日上午10:00分在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成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313,199,2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7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参加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聘请200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8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313,199,2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煤炭采购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河子开发区天富燃料运输有限公司与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二00八煤炭供需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定的煤炭价格进行调整:小沟煤矿煤价调整为130/吨;红沟煤矿煤价调整为120/吨。(注:以上所称小沟及红沟煤矿均属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煤矿。)关联股东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此项议案的表决。

同意5,284,74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特别表决形式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章程中"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修改为:"第三十九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公司章程》中的其他内容不变。

同意313,199,282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朱明、崔白律师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章程》;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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