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石期货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新疆金石期货有限公司关于筹建“新疆金石期货石河子营业部”的申请报告》(金石期字[2008]16号)及相关材料我局已收悉,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在石河子设立期货营业部。
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自收到我局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我局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新疆证监局 二00八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