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职责
上市公司监管处监管和服务对象为辖区内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
(一) 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监管职责
1、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包括接受辅导备案材料并进行登记管理,对辅导机构履行辅导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协调,对辅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或调查,对辅导报告进行调查验收并向证监会报送辅导监管报告等。
2、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证监会。
3、对辖区内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4、对中介机构在公司上市后履行持续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管。
(二)上市公司监管职责
1、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现场监管,组织实施巡回检查、专项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对检查结论进行披露并进行整改。对涉嫌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向证监会提出立案稽查建议。
2、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并进行持续监管;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或调查。
3、对辖区内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情况进行监管。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诚信建设。
4、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等并购重组事宜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审核意见;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吸收合并、收购及股东持股变动、股份回购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已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后的规范运作情况及中介机构对公司的辅导工作进行跟踪监管。
5、督促辖区内有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风险,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工作制度,及时向证监会提交退市风险分析报告。
6、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合理进行风险分类,对重大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容易引发风险的问题实施动态监管,制订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防范和化解上市公司因突发事件引发的证券市场风险。
7、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对拟申请再融资的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财务风险、公司治理及诚信状况实施监管,出具持续监管意见;对上市公司融资后的持续运作情况,以及主承销商(保荐人)的相关持续督导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管,对主承销商(保荐人)提交的后续报告(持续保荐报告书)进行备案;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监管,对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使用进度、使用效果、变更投向、效益实现以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管。
8、协助证监会其他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主要异地分支机构和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实施监管;加强与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信息交流,协调监管措施;及时主动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上市公司的风险状况和退市情况,协助地方政府制订退市风险处置预案,并做好有关配合工作。
9、建立辖区内上市公司各类监管档案,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的诚信记录档案和累积评价制度。
(三)审计及评估业务监管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职业道德、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证监会及时报告。
3、负责向证监会定期报告对在本辖区内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相关人员的监管情况。
4、对辖区内具有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所存疑点进行核查,以及对申请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申报材料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核查。
5、督促辖区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真实、完整、及时地填报证监会监管数据库所涉及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信息。
6、负责收集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其他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以及辖区内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人员的监管信息,定期报会计部。
(四)其他职能
对上市公司董秘协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 工作程序
本处工作涉及四个事项:1、报批事项;2、报备事项; 3、备案事项; 4、检查事项。
(一)报批事项:监管对象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局的有关规定,需由本局审批的事项。
1、具体内容
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聘任事项
监管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
提供材料内容:(1)独立董事履历表;(2)董事声明;
(3)提名人声明;(4)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三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
(二)报备事项:监管对象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局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需由本局审核后,提出监管意见或建议,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事项。
1、具体内容
事项:拟上市公司股票发行辅导期监管及首发事项。
监管依据:(1)《证券法》;(2)《公司法》;(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证监发[2001]125号)。
提供材料内容:
发行:(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必备附件(如审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股票发行公告;
(2)主承销商提供的发行表格及申请;
(3)上市申请书;
(4)上市推荐书;
(5)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
(6)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验资报告;
(7)股票发行后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
(8)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
(9)上市公告书(审核完毕);
(10)董秘有关资料,董秘、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通讯方式;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持股数;
(12)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13)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14)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
辅导:(1)辅导备案申请报告;
(2)辅导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3)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辅导对象全体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5)辅导协议;
(6)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7)辅导对象基本情况备案表;
(8)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
(9)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辅导期满后15个工作日
事项:上市公司配股事项
监管依据:(1)《证券法》;(2)《公司法》;(3)《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5)、《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
提供材料内容:
(1)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
(2)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申请表;
(3)配股实施流转表;
(4)上市公司配股情况表;
(5)配股说明书及附件、证明文件;
(6)上市申请书; (7)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8)配股完成后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证明文件;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10)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11)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事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监管依据:(1)《证券法》;(2)《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4)《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号)。
提供材料内容:
(1)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证监发[2002]85号);
(2)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监发[2002]85号);
(3)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证监发[2002]85号);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证监发[2002]85号);
(5)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证监发[2002]85号);
(6)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事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事项
监管依据:(1)《证券法》;(2)《公司法》;(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号);
提供材料内容:
(1)上市申请书;
(2)证监会核准批文;
(3)本次增发具体日程安排表书面文件;
(4)发行人报证监会的全套增发申请文件;
(5)发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申请表;
(6)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7)招股意向书全文及必备附件、证明文件;
(8)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10)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11)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
(三)备案事项:监管对象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本局的有关规定,需由本局备案,形成持续监管档案的事项。
1、具体内容
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监管依据:(1)《关于加强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年报审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2]1号);(2)《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提供材料内容: (1)定期报告;(2)临时报告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1)定期报告为每年6月份前;(2)临时报告为报告发布后1个月内。
事项:投资者教育关系管理事项
监管依据:《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教育关系管理的通知》(上市部函[2003]197号)。
提供材料内容:
(1)公司投资者教育关系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2)公司投资者教育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及细则;
(3)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事项:募集资金改变用途事项
监管依据:(1)《证券法》;
(2)《公司法》;
提供材料内容:
(1)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新项目的有关立项批文(如有);
(3)新项目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如有);
(4)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有关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5)原项目的终止协议及说明(如有);
(6)证监会及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
(四)检查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本局的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提出意见或建议,经监管对象答复及整改后,向有关部门或本局备案的事项。
1、 具体内容
事项: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专项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1、《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发[1997]16号)。
提供材料内容:按照检查内容进行提供
份数:一式二份。
办理时限: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
三、工作要求
(一)、上述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本局等有关规定或要求办理。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工作的需要,可调整对上述事项的具体要求。
(三)、上述事项中涉及报送材料的,需按照中国证监会、本局等有关规定或要求提交。
本局对未按规定条件制作并提交正式书面材料的报审事项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四)、未列入上述具体事项的,依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办理。四、监管人员和联系方式
监管工作人员:段晓霞 电话:0951-6736436
王 琨 电话:0951-6736711
任向华 电话:0951-6735025
监管负责人员:李 旭 电话:0951-6735177
传真:0951-6735177
E—mail:lixu@csrc.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