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职责
机构监管处监管和服务对象为辖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异地在宁的证券、期货、基金分支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分支机构。
(一)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以及分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公司以及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善及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结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负责对辖区内的所有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日常监管。
4、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5、负责对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收取标准的报备工作,维护证券经纪业务竞争秩序。
7、与当地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打击辖区内非法设立证券交易网点行为。
8、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并进行日常监管。
9、对辖区内分支机构同城迁址进行备案,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异地迁址(包括辖区内异地迁址和跨辖区异地迁址两种情况)进行审核。
10、在以下事项发生时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
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部、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外国证券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变更,证券公司申请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证券公司股权变更,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互换。在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事项上除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意见外,还负责与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出具谈话鉴定并报证监会。此外,派出机构可就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批的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事项提出相关意见。
11、对辖区内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年检。
12、负责监管注册地在辖区内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办派出机构,及时与证券机构异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沟通,互通情况、协作监管,积极支持和配合主办派出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做好对辖区分支机构的监管。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对辖区内公司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进行初审。
3、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4、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辖区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三)基金监管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和分公司设立申请的现场检查工作。
2、负责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机构的自律备案相关工作。
3、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基金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5、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基金的投诉,协调有关基金的纠纷。
6、协助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7、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募集活动、基金份额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8、协助基金监管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进行监管。
9、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承担基金托管、登记注册、评估等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管。
10、协助基金监管部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
11、协助基金监管部对有关基金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期货监管工作职责
1、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申请进行初审。
3、核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设立、终止营业部的申请及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到其他辖区设立营业部的申请,并报证监会备案。
4、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和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年检。
5、负责监控并及时处置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的风险,遇有重大风险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6、结合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客户保证金进行日常监管。
7、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异地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协助和配合期货经纪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整体监管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8、负责受理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公司的报备事项。
9、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任职资格年检初检和日常监管。
10、负责对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核准和日常监管,核准结果报证监会备案。受理期货经纪公司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备案。
11、负责核准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或营业场所、持有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及股权结构、营业部经营场所及营业部负责人变更并报证监会备案。
12、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服务部变更经营范围进行初审。
13、对持有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初审。
14、负责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初审。
15、根据授权调查辖区内监管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配合其他部门调查辖区内非法进行期货交易及其他破坏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本处工作涉及六个事项:1、初审事项;2、审核事项; 3、检查事项; 4、报备事项; 5、报告事项;6、其他事项。
(一)初审事项
按照规定,对所监管对象的业务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证监会审核的事项。
1、具体内容
对证券经营机构的初审事项:(1)证券公司申请新设服务部;(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3)证券公司股权变更;(4)对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谈话,出具谈话鉴定意见;(5)证券公司申请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6)证券公司营业部转让、互换;(7)外国证券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8)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变更;(9)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董事、监事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10)对机构监管部负责审批的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的其他有关事项(如创新业务)提出相关意见。
监管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等。
提供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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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证 券 公 司 的 股 权 变 更 |
1、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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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派出机构初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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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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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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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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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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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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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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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主 承 销 业 务 资 格 |
1、由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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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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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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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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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风险与财务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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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净资本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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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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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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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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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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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券 公司 设立 分公 司、 营业 部 |
1、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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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行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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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建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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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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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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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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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 立 服 务 部 |
1、申请报告:包括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名称、设立理由、具体地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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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的分布情况;近一年是否因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清理归位情况;在机构设立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及解决情况;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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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上一年度的盈利情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公司盖章);证券营业部经营情况、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服务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个人柜台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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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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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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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券服务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稽核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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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与银行签订的银证转帐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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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证券服务部负责人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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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场地及设备情况说明,场地使用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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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风险处置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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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出具的证券公司符合设立证券服务部条件的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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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营业部所在辖区派出机构出具的收文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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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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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券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
1、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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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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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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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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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任人员所在机构董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拟任人员的综合鉴定及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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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派出机构与拟任人员的谈话记录及出具的谈话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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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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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证 券 营 业 部 的 转 让、 互 换 |
1、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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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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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转让证券营业部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的清退等情况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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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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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证券营业部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的收文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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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营业部净资产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须同时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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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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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外国 证券 机构 设立 外资 代表 处 |
1、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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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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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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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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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近3年的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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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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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资证券机构的成立时间、演变过程、股东背景、管理层(董事会)构成、主要负责人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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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拟设立地派出机构的意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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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本条所列除第5款外,凡用外文书写的文件,均需附中文译本;其中“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必须经所在国或地区认可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或该地区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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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外资 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总代 表) |
1、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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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在机构授权书(或任命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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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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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证明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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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资代表处所在地派出机构的收文确认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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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
说明: 1、表中审核事项凡要求提供法律意见书的,该法律意见书须经两名以上(含两名)律师签字。 2、表中所列审核事项为机构部主要审核事项,表中未列的有关审核事项所需申报材料,依照证监会其他规定。 3、表中所列报送材料的要求,是依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审核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对报送材料的要求。
份数:一式三份
对期货经营机构的初审事项:(1)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申请初审;(2)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3)对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及营业部变更经营范围初审;(4)对持有10%以上(含10%)股权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初审。
监管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证监发[2002]6号);《关于印发〈派出机构监管工作职责〉的通知》(证监发[2003]86号)等。
提供材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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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期货公司设立筹建 |
1、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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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全体拟出资人协商认可的期货经纪公司筹建方案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期货经纪公司筹建进度安排、可行性分析、拟建立的规章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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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拟出资人关于共同出资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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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体拟出资人已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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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全体拟出资人共同指定的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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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申请人须提供地方政府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必要性和相关考虑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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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期货公司开业 |
1、申请开业的报告; |
|
2、筹建情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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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对拟出资人的出资能力做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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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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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同意的期货经纪合同样本、经纪业务规则(含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的制度性安排、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协议(草案)及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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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及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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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拟任职的董事、监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名册及其任职资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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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管
人员
任职
资格 |
1、申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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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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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拟任机构董事会拟选举或聘任高管人员的决议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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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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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任机构董事会对拟任人员的鉴定材料、拟聘任的明确意见以及从业经历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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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不具有禁止情形的个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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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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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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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任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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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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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两位推荐人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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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并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事前规定的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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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股东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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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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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背景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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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最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复印件需事务所重新盖章确认并加盖骑缝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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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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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股东股权背景情况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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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
份数:一式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