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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处办事指南
【时间:2007年02月01日】        【来源:宁夏局】               【字号:      

一、工作职责

稽查处监管和服务对象为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市场主体、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

(一)稽查工作职责

1、立案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事项(市场操纵案件除外)并报证监会稽查部门备案。

2、办理证监会稽查部门交办的案件或调查事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调查报告。

3、办理派出机构之间协助案件调查的事项并按请求方的要求及时反馈。

4、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对其主办的涉及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二)法律工作职责 

1、协助做好证券、期货市场立法工作。收集并反映公司在执行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立法建议,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2、负责协调监督辖区内证券期货法律实施和执行。开展

对本辖区内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对本辖区内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监管对象等提出的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3、协助做好案件审理相关工作。参加行政处罚委员会会议,按要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积极协助证监会案件审理部门对证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询问和调查等。

    4、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

具体落实和监督辖区内被处罚对象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并建立辖区内执行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罚没款的日常催缴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辖区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5、负责处理本辖区案件诉讼。依法独立做好以派出机构

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助法律部做好涉及派出机构工作的以中国证监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负责行政复议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并负责向住址在本辖

区内的行政复议相对人送达证监会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做好行政复议相对人住址在本辖区内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工作;接受法律部的委托,做好有关复议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7、协助证监会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普法活动,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三)信访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涉及证券期货业务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群体性上访事件。

2、负责接待辖区内投资者的投诉,对投诉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负责对局领导批示的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催办、督察。  

二、工作程序

(一)稽查工作业务

1、案件的调查

  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立案,并组织调查组调查。

2、调查的措施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表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5)、查询、复制从事证券交易当事单位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在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资料。

  3、案件的处理

  对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组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有关事实定性提出意见,形成调查报告,经本局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对不存在或未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做出撤案处理。

  (2)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行政处罚的,责令其改正或者以相应形式对其做出批评。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报请证监会法律部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对超出本局处罚权限的案件,按规定上报证监会。

4)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其它机关处理的,移送其它机关处理。

4、处罚的执行

1)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执行工作。按规定送达处罚告知听证、处罚决定、催缴罚款等法律文书;具体落实和监督辖区内被处罚对象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并建立辖区内执行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罚没款的催缴工作,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督查执行情况报告;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辖区内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工作。 

   2)稽查部门收到被处罚机构和个人提出的缓交罚没款项申请时,核实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呈送签报,由局长签发上报,经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批准后向被处罚人发送同意或不同意缓交罚款的复函。

(二)信访工作业务

   1、信访事项的接受

  (1)我局设置举报接待场所,设置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来访、信访。

  (2)对于群众来访,稽查处会同局内各有关处室接待;对于重要的来信访事项和群众集体上访,由稽查处与局内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接待。

  (3)根据举报事项的内容,对信访件作分类处理:

  ----涉及局内有关处室业务的信访事项,稽查处提出拟办建议报局领导批示后转相关处室办理。

  ____对涉及重要问题和紧急情况的举报事项,可直接上报局领导批示后办理。

  ----涉及证券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事项,转交本局纪检部门办理。

  ----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来访、电话举报,向举报人耐心解释,请其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对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书面举报材料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办理。

2、信访事项的办理

  (1)局内各有关处室对接办的信访件进行登记、了解、甄别,对于建议、意见类信访件,认真研究,注明意见;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证监会有关规定,注明回复意见;对于举报类信访件,没有问题的注明意见;认为问题严重的按证监会有关规定立案。

  (2)局内各有关处室接办信访件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稽查处,如有特殊情况应当说明原因。

3、信访事项的回复

1)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信要求的,将办理结果在30日内回复信访人。

  (2)有联系电话的,有关处室可直接联系信访人,给予口头答复。

  (3)有通讯地址的,有关处室起草回复信函,统一寄送。

  4、信访工作的监督

稽查处按规定负责信访事项的催办、督察工作。各有关处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局领导批办的信访事项,按照政务公开相关要求依法、及时办理,如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上述制度,我办设立投诉电话,办事单位可通过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投诉,本局进行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者。通过监督约束,树立本局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三)信访投诉者须知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规定》及我局的有关工作规定,稽查处负责受理本局监管职权范围内、涉及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欢迎社会各界对证券期货市场建设和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或有关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为了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健康发展,希望您在投诉举报时做到:
    ----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投诉举报应有事实根据,或提供较为可靠的线索;
    ----
有明确、具体的投诉、举报对象及事实;
    ----
应尽量以书面方式向本处进行投诉举报,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为了有助于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投诉举报人要留下联系电话或地址。为落实投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投诉时应以署名的形式;举报时可署名,也可不署名。举报者的有关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
  2、本处受理投诉、举报后,将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分类进行处理:
    ----
若投诉、举报的情况不实、有误解的,或在调查权限范围内取得的证据材料无法认定被投诉举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我们将初步调查情况向可以联系到的投诉举报人反馈,说明有关情况。
  ----对投诉举报反映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服务方面问题的,在调查核实后督促其整改。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在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但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责令被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人改正,或对其做出通报批评。
  ----对投诉举报反映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经过初步调查,事实基本清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对涉及证券期货业务的民事纠纷,本处将根据调查的事实及依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提出调解建议。
  ----对不属于我局职责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如需进一步了解有关稽查业务和证券期货信访业务,可向宁夏证监局稽查处联系。
    

 证券期货信访工作流程图



















三、工作要求

稽查工作要树立“五个”意识。一是在办案过程中树立“铁案意识”,无论是案件主办还是协办,都要按照案件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办的案件都要办成经得起时间考验的铁案;二是在监管工作中树立“被告意识”,从可能引发的行政诉讼反思自己的监管行为,从已经发生的行政诉讼提醒自己,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检查自己的监管行为;三是树立“证据意识”,在案件办理,信访工作及其他监管工作中,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所做的工作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水平;四是树立“程序意识”,在处理监管工作中改变重实体、重结果、轻程序的惯性思维,提高工作透明度,严格按规定办事,该走到的程序要完全走到;五是树立“时效意识”,在监管工作中注重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四、稽查处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

稽查工作人员:杨晓保 常顺龙 康 宁

稽查负责人员:杨爱民

电话:0951-6735077 6025924 4013428

传真电话:0951-6735000

E-mail: kangn@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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