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证监发[2007]250号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银川民族北街证券营业部开发区证券服务部迁址至银川灵武市的请示》(宁证券[2007]253号)材料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城迁址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银川民族北街证券营业部开发区证券服务部同城迁址至灵武市,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迁址筹建工作。原《关于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川民族北街证券营业部开发区证券服务部迁址筹建的批复》(宁证监发[2007]168号)作废。
二、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上报该服务部迁址开业申请材料,经验收后方可开业。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