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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利与责任
【时间:2008年02月29日】        【来源:青海局】               【字号:      

    一、投资者权利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并持有资本证券,承担证券投资风险并行使证券权利的主体。

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

  (一)股东基本权利

  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享有上市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在公司机构的组成及职能上: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将其意志拟制为公司意志;

    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任,并对股东大会负责,是公司意志的执行机构,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经理的职务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实施监督;

    经理——由董事会选任并对董事会负责,与董事会存在委任关系,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公司的股东,你在上市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分红权

  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回报,当然你就应该享有上市公司股利分红。

  股利是股东根据其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从公司分得的利润,是公司从弥补公积金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的投资回报。“出资者”可以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由股息和红利两部分构成。

    知情权

  法律规定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状况等的知情权,因此,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有披露信息的义务,你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了解到:

    1.上市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告;

    2.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此外,你有权随时查阅公司的重要文件。其中包括:

    1.公司章程;

    2.本人持股资料、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等。

    股东大会权利

  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股东,你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策权、董事及有关监事选举权、建议权、质询权等具体权利。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在某些情形下,公司还会就某些重大事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你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可以委托他人(即代理人)出席,代表行使你的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行使权利包括:

    出席权

  即使你只持有1股的股票,你也是公司的股东,你都有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表决权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你当然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而参与公司管理主要是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你的表决权来实现。行使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以表决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因行使表决权,你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定:

    1.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通过和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等。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

  此外,你还有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条件是“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提出请求时,公司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督、建议、质询权

  你可以通过选举监事或者自己担任监事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你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你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在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经营活动提出质询和建议时,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根据规定都应作出答复和说明。

    股份持有与处置权

  作为股东,你可以对自己名下的股份予以转让、赠与或质押。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公司清算时,你有权按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寻求司法保护权

  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司、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侵害时,对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股东有权依法追究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具体包括:

    1.对由发行人欺诈发行行为造成的自身损失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2.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违背诚信义务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有索赔的权利;

    5.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6.追究原上市公司因违法违规摘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摘牌公司及其责任人提出索赔;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股票持有与处置权

  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股票交易知情权

  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寻求司法保护权

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二、 投资者责任
    参与证券市场各方包括:

  上市公司

  投资者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中介机构(具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

  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在学会维护自身权益以前,应当了解作为公司的股东、证券投资者,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须承担何种责任,并了解证券市场参与各方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各方责任教育纲要》,证券市场各方责任为:

   证券投资者

作为股东,投资者有责任:

1.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

2.承担不正确履行股东义务的责任;

3.承担由发行人经营和收益变化而引致的投资风险;

4.遵守有关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股票投资过程当中,投资者有责任:

1.认真阅读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公司股票投资价值作出分析;

2.承担因上市公司摘牌/破产的投资收益风险;

3.承担市场股价波动所导致的投资收益风险;

4.承担股份缺乏流动性的风险;

4.履行与所开户证券营业部签订的《证券委托买卖协议》;

5.承担违反合法开户、合法交易的责任;

6.承担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

7.承担因自身交易操作不规范造成的损失;

8.承担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风险;

9.承担因故意参与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的处罚;

10.对非法交易活动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有举报义务。

     三、责权关系

   (一)上市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股权是投资者向上市公司转让“出资所有权”换回来的权利,投资者因转让“出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出资”也因被出让而成公司的资本,因此:

    1.投资者在出让“资金”后便不能支配出资,只能借助股权行使权利,具体表现在向公司行使请求权,如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购权等;

    2.同时投资者可以通过知情权、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等,达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分享投资收益的目的。

  毫无疑问,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出资收益,而作为受让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是实现全体股东出资收益的工具而已。

  就权利而言,股东出资后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支配权,但这仅仅是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清算时股东仍可行使公司剩余财产返还请求权。此外,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以收回出资。

   (二)证券商与客户的关系

  在证券营业部买卖股票,作为证券营业部的客户,证券商与客户是一种合同关系,其具体形式为证券商与客户签订的《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在协议中双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遵照该协议执行。

  投资者有义务和责任遵守交易规则,承担投资风险,而券商则忠实执行客户交易指令义务,妥善保管客户托管股票和交存资金;及时交付委托指令执行及执行结果证明文件;为客户资料保密;保管交易凭证并保证凭证真实、完整等。相应地,券商享有收取佣金的权利,对违约客户的证券有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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