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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处
【时间:2008年08月22日】        【来源:甘肃局】               【字号:      

 

    (一)负责监管辖区内拟发行公司的辅导改制工作;建立与发行监管部直接沟通机制。

(二)负责对辖区内拟发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在股票发行审核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规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司上市后中介机构履行持续义务和上市公司履行配合义务进行监管。

(四)全面负责辖区上市公司的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对涉嫌违法、违规达到立案稽查标准的,及时提出立案稽查建议。

(五)全面负责辖区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监管,指导、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积极推动、配合相关部门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行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建议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拒不配合监管工作的上市公司进行风险提示。

(六)负责对辖区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阅,并对信息披露涉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等相关问题进行核查。

(七)对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核查,并做好持续监管工作。

(八)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辖区上市公司防范因退市引发的风险并做好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工作。

(九)负责出具辖区上市公司再融资监管初步意见。

(十)负责对涉及辖区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监管。

(十一)负责建立和管理辖区上市公司的持续动态监管记录和监管档案。

(十二)负责建立辖区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十三)组织实施辖区上市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和所有监事的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与辖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监管机构等单位协调配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十五)负责实施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监管,研究分析辖区上市公司总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十六)负责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执行相关业务的监管工作,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或向证监会及时报告。

(十七)对甘肃省上市公司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十八)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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