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证监函字[2008]76号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平凉中山路证券营业部进行同城迁址的请示》(华龙证券〔2008〕9号)、《关于临夏团结路证券营业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华龙证券〔2008〕12号)、《关于兰州陇西路证券营业部平凉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华龙证券〔2008〕39号)和《关于对兰州民主西路证券营业部永靖证券服务部迁址的申请报告》(华龙证券〔2008〕81号)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授权,我局对你公司所报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复函如下:
我局同意你公司平凉证券营业部同城迁址;同意你公司临夏团结路证券营业部迁至张掖市甘州区、兰州陇西路证券营业部平凉证券服务部迁至陇南市武都区、兰州民主西路证券营业部永靖证券服务部迁至金昌市等机构的辖区内迁址。
上述机构迁址准备工作完成后,请你公司按规定向我局提交开业验收申请材料。经我局对新址现场验收合格后,准予开业并核准机构名称、住所等变更事项。
本函自下发之日起有效期6个月,逾期未能完成机构迁址工作的,本函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你公司须书面向我局申请。
二○○八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