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务信息公开 |
 |
专项业务 |
 |
在线服务 |
 |
公众参与 |
|
|
 |
|
 |
| |
| 甘肃证监局申请材料目录--证券类 |
| 【时间:2006年10月20日】 【来源:甘肃局】   【字号:大 中 小】 |
|
|
一、我局独立审核项目 (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迁址 证券营业部申请异地迁址(迁出)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3、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证券营业部申请异地迁址(迁入)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3、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4、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5、原址所在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证券营业部迁出的文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同辖区迁址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必须注明新址所在地); 2、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迁址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营业部报); 3、公司稽核部门出具的拟迁址证券服务部合法合规经营的专项稽核报告(服务部报); 4、拟迁址分支机构关闭及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 5、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负责解决拟迁址分支机构客户、员工一切未了事宜的公司承诺文件。 证券营业部跨辖区迁入开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开业验收申请; (2)迁出地派出机构出具的原址已关闭、客户已妥善安置的证明文件; (3)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5)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7)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同辖区迁址开业需报送以下材料: (1)开业验收申请; (2)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文件; (3)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批复; (4)信息系统供应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6)营业场地的租赁合同、房产证的复印件。 (二) 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 拟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需报送以下材料: (1)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申请报告; (2)转让协议(应包含或有事项的处理办法); (3)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已全部归位、违规违法形成负债已全部清退的专项审计报告; (4)该证券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同意其受让或互换证券营业部的意见; (5)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6)有关客户资料移交、交易席位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的处置衔接预案; (7)拟转让或互换的证券营业部有无下设服务部及对服务部的处置意见。 (三)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明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5、《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我局负责初审项目 (一) 证券公司股东或股权变更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或董事会报告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3)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受让方背景资料(企业简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5)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图; (6)公司对本次股权变更后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7)股权受让方出具的《承诺书》; (8)老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书; (9)公司是否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支持(如担保)的说明; (10)股权受让方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1)法律意见书; (12)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 (13)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 (14)律师事务所对持股10%以上的自然人诚信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核准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报告;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 (6)公司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业务管理制度及商业计划书; (7)业务场所租赁使用或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8)由注册会计师提供的验资报告; (9)由申请机构出具的本机构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的证明; (10)申请机构成立以来的业务报告; (11)公开发表的五篇代表申请机构业务水平的研究报告; (12)近一年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申请机构与证券公司有无业务合作和业务往来的说明; (14)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有5名以上人员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15)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我局需出具意见的审批事项 (一)申请人在向机构部申报下列事项时,须同时向我局报备相同材料2套,我局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告机构部 1、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部和服务部; 2、证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3、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4、证券公司更名或迁址; 5、证券公司增资扩股; 6、证券公司减资; 7、证券公司合并、分立; 8、设立外资代表处; 9、外资代表处首席代表、总代表变更; 10、外资代表处更名。 (二)证券公司在向机构部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须同时向我局报备相同材料2套,我局将在收到申请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将谈话记录、谈话鉴定及我局意见以先传真后邮寄的方式报告机构部 (三)以上申请事项须上报的有关材料详见证监会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材料及申报文件目录 四、我局自行确定工作程序的事项 (一)机构咨询资格年检需报送以下材料: 1、年检申请表; 2、上年度咨询工作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6、受奖励或处罚的证明材料; 7、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管理部门对申请年检机构重大事项变更批准文件复印件; 8、我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举办集会性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应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主办人(含协办人)、演讲人、研讨或演讲题目、举办的具体场所、举办的时间、参加人员、收费标准等内容; 2、申请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3、演讲人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证券经营机构与咨询机构合办“理财顾问工作室”,须向我局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证券经营机构与咨询机构签订合办“理财顾问工作室”合同; 2、证券经营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3、咨询机构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4、证券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媒体合办栏目或者与电信服务机构合作,应向我局报送以下备案材料: 1、合作内容; 2、起止时间; 3、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 4、项目负责人。 (五)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资格及资信情况的备案核查 本局辖区内拟申请参与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自律备案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财务公司,各类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需向本局报送以下材料: 1.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名称与从事业务性质、资金帐户与股东帐户(自有与委托管理帐户及其关联帐户),对证券交易行为负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详细情况,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最近3年从业遵规守法情况,机构法人与其股东及参股公司之间的关系等; 2.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自律承诺书;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4. 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6. 本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六)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管帐户网上报备 1、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管帐户网上报备的同时,须向我局书面报送存管协议文本一份; 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管帐户已有5个的证券营业部,存管帐户根据需要可以调整,不得增设;调整时现撤销,后新设。 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管帐户网上报备,须经我局审批后方可撤销或使用。 (七)证券经营机构佣金收取标准备案 1、各证券经营机构须在每年的一月底前,将本年度的佣金收取标准报我局备案; 2、年度中如需要调整佣金收取标准的,请有关机构提前一周将调整后的佣金收取标准报我局备案方可执行。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