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企业上市和扩大资本市场融资的鼓励政策之一
2007年7月9日陕西省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激励企业改制上市,加快发展。(1)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一次性办理土地受让、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所产生的费用,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进行账务调整的,财政、税务部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相关税费给予适当减、免、缓优惠。(2)设立上市扶持资金。“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上市扶持资金,用于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拟上市企业培训、宣传推介及上市奖励。(3)给予项目扶持和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4)实行上市融资激励。凡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按其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下同)情况予以奖励:融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1—2亿元(含2亿元)的,奖励30万元;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奖励40万元。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股东认购部分)的0.2%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40万元。以上奖励的实施范围是我省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公司和实现再融资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省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在省级上市扶持资金中列支,市属企业的上市奖励资金由省级、市级上市扶持资金各负担50%。(5)支持省内重点国有企业通过上市加快发展,将国有重点企业的上市工作纳入其年度业绩考核体系。探索在此类重点企业上市后对其高管人员实施股权、期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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