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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园汽车非法发行股票案依法宣判
【时间:2008年08月06日】        【来源:陕西局】               【字号:      

 

2008721,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园汽车)非法发行股票一案做出判决,主要案犯王可、董欣以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标志着公安部和证监会确定的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的查处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经法院查明,王可为陕西明道启圣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道启圣)法定代表人,董欣为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8月,董欣以非法获取的12张虚假验资缴款凭证等证明文件虚假出资,虚增注册资本2200万元,以发起设立方式将陕西西部汽车工业贸易有限公司改制为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年12月,王可、董欣分别代表明道启圣和金园汽车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由明道启圣作为财务顾问帮助金园汽车赴海外上市并全权负责在国内组织实施转让金园汽车股权事宜,所得款项按约定比例分成。自2006年初开始,王可及其公司人员通过明道启圣、金园汽车网站及《中国证券报》、《国际金融报》等多家媒体连续发布、刊登金园汽车将在海外上市、公司业绩良好等虚假信息,同时委托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50余家中介机构代理买卖金园汽车股权,诱骗2700人次购买该公司股票,非法集资共计62,795,727.24元,所得款项绝大部分被王可、董欣本人及亲属控制、支配,未进入金园汽车账户用于正常经营。因公司虚假出资,虚假宣传,涉及受骗人员众多,金额巨大,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作出判决。

金园汽车非法发行股票案件是我局组织查办的重点案件。该公司是一间汽车贸易与维修的作坊企业。公司通过虚假出资、虚增注册资本,并以境外上市为名的方式,诱骗北京、天津、西安等地投资者购买股票。20069月我局正式移交陕西省公安厅。由于该案涉及地区广,涉案金额高,受害群众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公安部和证监会将其定为全国非法证券活动“八大”要案之一。

金园汽车非法发行证券案件主要犯罪人员王可、董欣被追究刑事责任,标志着陕西省打击非发证券活动工作的已取得阶段性胜利,对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新增违法案件将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

(钟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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