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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盛怡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中盛怡和)及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监等4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涉嫌非法转让数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合计1220余万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于2007年11月14日被检方以非法经营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案被称为“北京市首例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原始股案”,而在上海等地,因非法经营非上市公司原始股股票,中介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被判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已有多起。
一、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6日,杨永等人注册登记设立北京中盛怡和。2005年4月至2006年9月,北京中盛怡和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接受多家非上市股份公司及股东的委托,向社会公开转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在非法代理中,北京中盛怡和对外宣称,这些公司即将在海外上市,届时股价将增长几倍,甚至数十倍。在该公司蛊惑下,先后有390余人购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1220余万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
检方认为,北京中盛怡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杨永等4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为牟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触犯刑律,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16日,杨永等4人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22日,4人被逮捕,部分赃款被起获。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二、案情解析
1、北京中盛怡和及其高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北京中盛怡和及杨永等人在明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情况下,接受非上市股份公司及股东委托,以公开方式向390多人转让了1220余万股票。
北京中盛怡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即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目前,所有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份)的中介机构,都不具有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交易咨询或证券交易经纪业务资格,其销售或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等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投资者应明辨是非,谨防上当受骗。
2、北京中盛怡和非法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
北京中盛怡和对投资者宣称,由该公司代理转让的股票将以高价(至少1股5美元)在海外上市,现价只要3.8-4.2元/股,投资者可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投资回报。同时,北京中盛怡和代理转让股票的成本价仅不足1.6元/股。北京中盛怡和通过转让所代理公司股票,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
3、签订股份回购协议、承诺书等文书,蒙骗投资者
北京中盛怡和以传销的方式,向投资人散播海外上市、投资可获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在投资者心生怀疑时,又与投资者签订所谓“回购协议”、“承诺书”等文书,瓦解投资者防范心理,换取更多的时间来非法获利。
北京中盛怡和辽宁地区的分公司“银盛怡和”的刘经理称,如果2007年底其转让的公司还没有上市,将全额回购股票。但实际上所谓的“全额”回购,只是数量上的回购,即你买一万股,回购时就回购一万股,每股回购价则不一定了。尽管回购协议称“不损害股东利益”,但回购的时候要考虑企业经济效益等众多因素,因此,这样约定不明确的回购协议即使如约履行,也极有可能会按照低价进行回购。
北京中盛怡和的非法行为属于典型的“原始股骗局”,夸大宣传、违法销售,声称所代理的公司准备在国外上市,投资者一旦投资则可获得高额回报,同时承诺股票不能上市可以回购。而实际上这些公司根本达不到上市条件。
一边是中介公司的循循善诱,描绘非上市公司的前景,兜售所谓的原始股;另一边是“原始股”暴利的神话,夹击之下,投资者警惕的防线可能瞬间土崩瓦解。对证券知识及法律政策知之甚少,却又心存暴富幻想,中介公司正是抓住人们的心理,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让他们敞开口袋,拿出自己的养老钱。
我局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要在我国现有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投资,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陷入所谓“海外上市”、“原始股”的骗局,遭受巨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