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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案例警示教育(一)杨凌华西以非法转让股份为名非法集资 董事长获刑15年
【时间:2008年04月11日】        【来源:陕西局】               【字号:      

200792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违法“转让股权”和虚假投资“乌鸡项目”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受骗群众879人、非法集资数额达1190余万元的特大集资诈骗案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处杨凌华西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杨凌华西董事长贺先文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

杨凌华西案是一起典型的以项目融资为名非法转让股份,并以股票上市为诱饵的非法证券活动案件。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意义,对案情深入剖析有助于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预防上当受骗。

一、案件过程

20028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2]183号文件批准,杨凌华西于200210月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贺先文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随后,贺先文在未取得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公司业绩并肆意夸大发展前景,以编造“苗圃”、“乌鸡”等虚假项目、承诺三年内公司上市,如未上市则到期回购的谎言,并以转让公司股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0044月,杨凌华西非法转让股份的行为被陕西证监局查处后,该公司除向极少的投资群众退股外,仍隐瞒公司已无还款能力的实际情况,与投资者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此后,贺先文又以杨凌华西建设 “乌鸡项目”的名义,诱骗部分投资者对公司追加投资。

通过以上非法转让股份和吸收公众投资活动,贺先文以公司名义向879名投资者集资共计1190余万元,非法募集的1190余万元资金,案发前仅将极少部分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和“乌鸡项目”中,其余1000万余元被挪作他用,至今无法追回,致使梦想以购买“原始股”上市致富的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解析

1.杨凌华西股东涉嫌抽逃资金

杨凌华西注册资本3400万元,发起设立时,除华西有限公司和贺先文两位发起人以2320万元实物和500万元无形资产出资实际到位外,其余三位股东出资的580万元现金,均在华西股份验资后抽逃。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所述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2. 制造假象,诱使投资者参加咨询会、免费参观等形式,骗取投资者的信任

杨凌华西专门成立了“融资部”,负责招聘和培训销售业务人员,并许以业务人员高额回报的承诺,派到西安市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厂矿家属区、居民小区,以中老年人为对象进行宣传,散发带有虚假内容的公司股票宣传资料,部分群众受其蛊惑后,公司再组织有投资意向的群众到杨凌旅游、参观、参加咨询会,制造公司资产雄厚、业务繁荣的假象,逐步瓦解投资者的心理防线。

当投资者遇到“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特别是还会受到“优待”和“特殊照顾”时,必须高度警惕,多向专业人员咨询,识破假象,切勿轻信“业务人员”,避免掉入早已设好的陷阱。

3.签订股份回购协议、承诺书等文书,蒙骗投资者

杨凌华西董事长贺先文设立杨凌华西股份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非法融资,解决其“资金紧张”问题。为使投资者放松警惕并打消怀疑的心理,杨凌华西与投资者签订了分红及股份回购承诺书,并承诺每年每股汇报0.3元,保证三年内上市,如不上市,公司全额回购投资者持有股份。

签订这样的“旱涝保收”合同后,投资者的心理防线已彻底被瓦解,如不多加提防,极易上当。

违法犯罪者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贺先文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受害投资者除极力挽回损失之外,应多汲取教训,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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