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巩固上市公司清欠成果,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27号)及会上市部《关于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18号)的要求,我局于2008年6月27日,召开辖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会议,学习《刑法六修正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传达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布置辖区上市公司防止资金占用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我局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均结合公司实际,对照文件要求,进行了深入自查,并按时上报了自查报告。根据各公司的自查报告显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现象,截止2008年6月30日,公司大股东公路工程总公司占用资金余额为229万元,占用原因为上市公司为分流至总公司人员垫付工资、“五金”等费用。在对各公司自查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根据上市部函【2008】118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08年8月12日起,开始对辖区上市公司进行规范运作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通过监管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方式,要求公司予以整改。目前,我局已完成对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