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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证监局关于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年09月19日】        【来源:云南局】               【字号: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已于20071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0711 号)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7105 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反洗钱组织机构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反洗钱工作联系人,并于 2007 4 15 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人的名单与通讯方式报我局机构监管处。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制定书面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包含以下内容: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及人员;公司内部反洗钱工作流程;客户身份识别的内容和程序;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方法;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和资料保密;反洗钱培训等。各机构制定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尚未报送的,在415日前应报送我局。

三、完善业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一)识别客户身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确保业务合同、客户账户中客户身份的真实性,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二)保存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

(三)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报告程序和报告时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同时报送我局。

(四)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积极开展反洗钱内部培训,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使员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掌握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操作方法,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四、认真做好账户清理工作,为落实反洗钱相关要求创造条件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清理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6567 号)、《关于做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12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56 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账户清理工作,确定解决“拖拉机账户”等不规范账户的期限,做好新开账户的规范上线,加强存款账户监管,按期保质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工作,为落实《反洗钱法》的要求打好基础。

五、加强对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规范管理

各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账户管理,加强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运作。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认真落实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我局将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强对反洗钱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检查,并强化责任追究。对不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甚至出现违规经营和洗钱案件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查处。

此通知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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