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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章程
【时间:2008年05月04日】        【来源:四川局】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四川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地方证券、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ssociation Of Si Chuan,英文缩写SFASC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地方证券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与证券、期货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证券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四川省民政厅(以下简称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注册地及办公地点设在成都市。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根据证券期货法规和规章,制定证券期货业行为准则、业务规范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第七条 为会员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四川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 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个人。

第九条 监督、检查会员的执业行为,受理对会员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本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向四川证监局反映和报告会员执业状况,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提供自律组织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期货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收集整理证券期货信息,编辑电子信息期刊;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组织推动证券期货新业务的开展,为会员创造更大市场空间和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 协助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教育和业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第十三条 广泛开展证券期货市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开展国内、国际同行业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四川证监局或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在四川省辖区内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批准设立在四川省辖区内的证券营业部、期货公司及营业部、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入本协会。

第十八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职责。会员代表须是总经理、经理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规则;

(2)                执行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决议;

(3)                按规定缴纳会费;

(4)                支持协会工作,维护行业利益;

(5)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6)                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及其他资料。

(7)                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8)                根据协会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9)                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的终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单位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四)会员申请退会,并经理事会批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会员大会应当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四年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审定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协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及业务规范;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的其它有关职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15名理事。理事会结构组成原则上为省内法人公司、外地机构驻川总部、营业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会员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秘书长由四川证监局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证券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望;
    (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
   
(四)聘请业内外专家担任协会顾问;
    (五)聘任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六)聘任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聘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协会经费管理、财产管理;

(四)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协会秘书处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订,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核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过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四川证监局审核同意,并在审核同意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民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四川证监局核准,并向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四川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证监局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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