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2008年8月27日至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某中心支行”)对辖区某市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某营业部”)2008年1-3月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依法进行现场检查。针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认定的该营业部违法违规事实,人行某中心支行于12月25日向某营业部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违规事实及认定 (一)依据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认定的该营业部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1、该营业部未按照反洗钱要求制定客户风险评级标准,未对客户划分风险等级,未根据洗钱风险程度高低采取不同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风险划分标准未报人民银行某支行备案。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登记。……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之规定。 2、该营业部对客户留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代身份证)无期限1038户、开户申请书无职业425户、无国籍240户。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之规定。 3、该营业部对客户留存身份证明文件失效102户,其中失效后存在交易的61户。违反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之规定。 4、该营业部漏报自然人账户可疑交易6起,涉及个人账户3户,交易172笔,人民币金额4702416.39元。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之规定。 (二)人行关注的其他内容 未见某营业部设立反洗钱岗位,建立岗位职责、反洗钱工作程序的文件;未见某营业部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未见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未见某营业部制定的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三)的规定,鉴于该营业部对违规问题能积极进行整改,并消除违规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减轻处罚条款,故人行某中心支行对该营业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作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的决定。
四、对我们反洗钱工作的启示 此次人行某中心支行对该营业部反洗钱工作违规行为作出处罚,给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带来的启示如下: (一)尽快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在下一步反洗钱工作中,须督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抓紧制定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及时报当地人行备案。要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制度标准。还要就如何对不同风险等级客户进行有区别、有重点的后续监测等问题,加强与人民银行等反洗钱执法单位的沟通与研讨,使客户风险等级制度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其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 (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对证券、期货营业部客户身份信息录入不全的情况,要督促营业部在保证新开立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完整留存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批次地对已开立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如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要联系客户重新提供新身份证信息,第二代身份证未复印背面的要联系客户补充提供等,以达到反洗钱工作要求的标准。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持续更新工作面临实际困难,应加强与其他反洗钱相关单位的交流,学习、借鉴银行业的先进经验及做法,高质高效地完成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留存及持续更新工作。 (三)细化大额、可疑交易的上报工作。要督促证券、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抓紧制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严格参照现行大额、可疑交易判定标准对客户日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对符合标准的交易进行认真的分析甄别,及时将监测及甄别结果上报人行,做到不漏报,不瞒报。由于证券期货行业的特殊性,极易产生频繁交易及静止账户突然交易等现象,且不同地域、不同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差别很大,如果仅简单地以累计20万元或其他定额数字为标准来筛选大额、可疑交易不但有失公允,且会产生大量无用数据,在大大加重证券、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工作量的同时,却无法对反洗钱工作实际效果产生对等的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与人民银行加强沟通,认真研究,审慎制定一个即可满足反洗钱工作要求又能符合证券期货行业特点的大额、可疑交易判定标准。 (四)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及内控制度。目前证券、期货公司及营业部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虽已大致形成,但仍缺乏成文规范。因此营业部要将组织架构等形成正式文件,并按照人行的检查标准,以红头文件公布。尤其是要抓紧设置反洗钱专门岗位,并指派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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