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证监期货[2009]9号
成都倍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住所的申请》(成倍期【2009】086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住所由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倍特康派大厦第1幢9层1-11号变更为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倍特康派大厦第1幢9层1-11号及13层6号。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住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至变更完成,且期间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告应包含以下字样“本公司此次变更住所的申请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的批准,尚须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完成”。
三、你公司应当持本批复和有关申请材料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并于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期货公司许可证申领表》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到中国证监会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你公司自换领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变更登记文件、营业执照和期货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报我局备案。
此复。
四川证监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