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上市公司:
2008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召开“强化持续监管,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反弹”视频工作会议,就防范资金占用问题做了重要指示。根据会议精神,现就辖区上市公司开展大股东占用资金和规范运作情况自查自纠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则,于情不宥,于理相悖,于法不容。各上市公司要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和《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川证监上市[2008]31号),充分认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深刻领会规范运作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关系证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
各公司要通过开展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和规范运作情况的自查自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质量的提高。
二、自查内容
各公司应在深入学习《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对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独立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金使用和管理、关联交易以及内幕信息保密等方面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切实纠正。
三、具体实施要求
(一)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6月25日至7月5日
各上市公司应认真组织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成立专门班子研究、制定自查自纠专项工作方案,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方案。
2、整改阶段:7月5日至7月15日
各上市公司要认真落实整改计划,切实进行整改。公司董事会要对公司的自查和整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于7月20日前上报我局。
(二)工作要求
1、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
各上市公司董事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本通知内容,讨论制订并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务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2、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自查自纠专项工作
各上市公司要确定专人(原则上为公司董秘)负责自查自纠专项工作,要将有关工作安排、进展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与我局及交易所进行沟通,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每月15日前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统计表”。
我局将对各公司自查自纠专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开展对辖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占用资金和规范运作情况的专项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将采取约见谈话提醒、发整改函、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立案稽查等措施,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严肃查处,督促公司切实整改,坚决防止资金占用问题复发。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