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上市公司:
为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上市公司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实施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的形势和要求,2007年中国证监会在全体上市公司中开展了“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通过开展这项活动,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但同时也暴露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如:上市公司因控股股东的越位干涉而导致的独立性缺失;独立董事职责不明、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运作流于形式等。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的部署,2008年将在上市公司中进一步深入推进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应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对下列事项予以明确:(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2)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3)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4)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上市公司应推行敏感信息排查机制,即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或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后勤等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的制度;同时建立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制度,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二、上市公司应按要求完成公司治理整改工作
各上市公司应在2008年7月31日前,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的整改情况(截至2008年6月30日)进行说明,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具体内容包括:限期整改问题是否在限期内整改完成,未完成的原因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整改责任人的惩罚措施);持续改进性问题的整改效果及公司下一步的改进计划。各上市公司应将公司治理整改情况说明报送我局,经审查无异议后方可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告。
各上市公司应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所列全部事项的整改工作,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对于上市公司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我局将通过约见整改责任人谈话提醒、下发监管关注函、以书面形式进行内部通报批评、通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等措施,督促公司切实整改。
对于上市公司对承诺整改事项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局将提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整改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记入诚信档案、通报批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2008年11月30日后,对于治理结构尚存在未完成整改事项及其他公司治理问题的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将不再受理其再融资及股权激励申请;对已受理申请材料的,将在审核过程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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