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深圳辖区清欠任务已按期全面完成,原有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得到解决,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风险隐患并未完全消除。根据监管形势的变化,深圳证监局将清欠工作的重点由解决原有的资金占用问题,转移到预防和化解潜在新增占用风险,建立清欠长效机制上。近期,深圳证监局着手对辖区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的行为进行规范。
2006年以来,深圳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了解到,有多家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要求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其控制的财务公司,引起了深圳证监局的高度关注。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吸收下属企业的存款,是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业务,这一做法在国内大型企业集团中较为普遍。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止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大股东财务公司的明确规定。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其控制的财务公司或所谓的内部结算中心吸收上市公司存款,不但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给上市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隐患。深圳辖区个别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问题正是因为大股东财务公司破产而形成的,有过深刻的教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该项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管,深圳证监局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
充分调研、全面掌握风险情况
为了保证监管措施的合规、有效,深圳证监局展开了全方位的调研工作,向辖区上市公司下发专项通知,对辖区上市公司与大股东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走访深圳银监局,全面了解财务公司的监管要求、业务范围和主要风险。约谈多家央属国资上市公司的负责人,了解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程序、内控情况,以及上市公司对在大股东财务公司存款的意见。经过充分的调研,深圳证监局初步摸清了辖区上市公司已在或准备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的有关情况,基本掌握了财务公司的运作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因素,为下一步采取监管措施打下了基础。
分析问题、掌握监管的切入点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深圳证监局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研究。主要局领导多次组织专项研讨会,启发监管人员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价值取向出发,充分利用证券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监管权力,小心论证、大胆监管。经过深入分析和反复论证,深圳证监局形成了以规范决策程序、从严把握信息披露要求、强化董事会责任为手段,降低上市公司在大股东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主要监管思路。
表明态度、明确监管要求、加强后续监管力度
2006年12月7日,深圳证监局召开了由辖区79家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召集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参加的“深圳上市公司2006年度治理规范工作会议”。会上,张云东局长表明了要对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大股东财务公司行为从严监管的态度。12月20日,深圳证监局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提出了监管要求。
一是区分问题类型采用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大股东财务公司,进行严格规范;对于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到大股东控制的企业集团结算中心或其他类似未取得银行业监管部门存款业务许可的财务机构,一律禁止。
二是强调董事会责任。阐明上市公司在大股东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强调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安全性所承担的主要责任,提醒公司董事审慎进行有关决策。
三是严格制定风险防范措施。通知规定,对于在大股东财务公司存款的上市公司,除了必须按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要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处置预案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为了保证监管要求落到实处,深圳证监局已在年度计划中把在财务公司存款的上市公司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在已经开始的年报审计监管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的情况,并将组织专项检查,全面把握辖区上市公司对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强化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降低上市公司在大股东附属财务机构存款的风险,防范形成新的资金占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