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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促进辖区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营

200612月以来,在日常监管中,深圳证监局注意到辖区个别基金公司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新颁布的法规政策没有认真学习、正确领会,公司内部各部门间协作监督机制不健全,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中屡有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的问题发生,出现了基金经理变更披露迟延、董事任职报备迟延等现象。

深圳证监局在基金监管中,保持高度的监管敏锐性,积极配合证监会基金部做好上述相关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200743日,深圳证监局以《监管提示函》的形式提醒辖区各基金公司高度重视基金公司及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及其他违规行为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长期发展,并将经过整理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例举》作为附件发给各基金公司,方便各公司对照学习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具体要求:

一、各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一次全面检讨和梳理,明确岗位责任,健全监督和控制机制;

二、各公司在4月份安排一次全员的、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切实提高公司整体合规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工作质量。

为有效落实上述监管要求,深圳证监局于420日对辖区各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监察稽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联系人进行了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闭卷测试,有14家基金公司的29名负责人和责任人参加了此次测试,并取得了出乎意料的好成绩:测试成绩70-80分的5人,80-90分的13人,90分以上11人,平均分数87分。通过此次测试,有效地督促了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系统学习,提高了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有利于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利,促进辖区各基金公司规范健康运营。

此外,深圳证监局将在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高度关注各基金公司对信息披露规则的全面梳理工作和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完善情况,检查公司对全员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的落实程度和效果,并要求各公司督察长在履职中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在监察稽核工作的组织开展中重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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