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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融案件的三点启示
【时间:2009年02月24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来源:证券时报
    启示一:原始股骗局不可轻信

   被誉为北京市证券打非第一案的美中融非法经营案已经尘埃落定。通过回溯这起非法经营案件,给我们留下的不仅是法盲的悲剧,更多的是警示和沉思。

  据业内人士介绍,2004-2005年,是原始股销售最为火爆的时期,那时也是国家经济形势一片向好的阶段,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寻找投资机会。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中淘金,寄希望于海外上市时一本万利成了一件非常时髦的事情。在美中融案件中,当时还有一些人因为没有买到股权而懊恼不已。

  为此,主办检察官提醒投资者,不要被所谓的“原始股”和“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等虚假宣传所迷惑,一定要到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买卖股票要到具有证券经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加强风险意识,避免上当受骗,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启示二:监管机制还需健全

  在美中融案中,拥有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政府背景”被王永伟等人当成金字招牌来吸引投资人。但据王永伟交代的内容,获取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资格证,只需“交几千元人民币,答一份试卷,就领取证书”。王永伟称,按照该中心当时的规定,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而且每年上缴管理费5万元人民币,公司里有三人以上获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就可以取得席位会员资格。

  显然,正是这些产权中心对会员单位非法经营证券行为的纵容,才使得这些违法行为频频发生,让王永伟们有了可乘之机。

  此外,美中融案也透视出,目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股东及其股权变更的登记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律界人士建议,证券监管部门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管,还要工商部门的大力配合。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对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及其股份登记,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份问题予以考虑,尽快出台相应规定。

  启示三:严厉打击非法证券经营

  据介绍,美中融案件的处理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在各类打非案件中首次对同一个案件、相同的当事人在两个地区分别判刑。王永伟在被北京西城区检察院起诉之前,已经被天津法院因在天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被判处拘役6个月。根据非法经营这类犯罪行为涉及面广的特点,在不同区域分案起诉、分别取证,可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搜集被害人信息。

  二是美中融公司被判处罚金1400万元,这是在打非案件中对法人作为犯罪主体进行的金额最大的一笔处罚,也是对非法中介判罚的第一例。

  三是犯罪人被判决的刑期比较重。在本案中,王永伟和侯艳梅都获刑六年。根据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在非法证券经营罪中,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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