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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及特征
【时间:2008年02月01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近期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非法证券咨询。个别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业务许可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开展证券咨询业务,骗取咨询费;

二是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一些机构和个人,口头承诺未上市公司即将要上市,编造公司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投资者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

这些非法从事证券咨询业务、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买卖的机构和个人以敛财为目的,租用廉价办公场地,营业地点和公司名称频繁变更,通过各种欺骗手段收取投资者的咨询费或购买股票款项,一旦有风吹草动,立即退房消失,上当投资者难以追讨损失。部分投资者不明真相,听信口头宣传而上当受骗。也有个别投资者虽然对这些机构的非法性质有所了解,却因心存侥幸涉足其中。

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主要有以下特征:

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这些机构或个人通常从劳动市场或网络招聘无任何证券业务经验的业务员,将业务员的收入与所拉客户、资金数额挂钩;通过业务培训,统一口径欺骗投资者。业务员向投资者口头保证高收益,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蛊惑投资者。

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根据查处情况,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10万元左右,无合法执业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无自行调查研究能力,仅将网站或其他机构的研究报告信息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

3、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或注册信息与实际不一致。这些非法经营者,有些根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有些虽经工商注册,但其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与工商注册不符。

4、假冒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招揽业务。个别机构和个人甚至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5、无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为逃避打击和监管,这些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住所不一致。

6、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为了逃避责任追究,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

7、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等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活动特征:

1、利用联谊会、推介会、朋友介绍、传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

2、许诺为投资者办理股权托管卡,甚至非法承诺为投资者办理境外证券账户开户及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编造未上市公司虚假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许诺公司即将上市。

《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些机构或个人推销未上市公司股权,属于非法经营。也有的非法机构或个人纯粹是诈骗,设局骗取投资人钱财,所谓原始股只是个幌子,投资者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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