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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黄先锋等3人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
【时间:2007年09月29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证监禁入字[2007]12

当事人:黄先锋,男,1949年生,住址为深圳市蛇口海滨花园海云阁602室,20016月至20046月任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董事长,1994年至20016月任深本实副董事长。

周家宸,男,住址为香港跑马地荷塘道42楼,1994年至19976月、20016月至20046月任深本实副董事长,19976月至20016月任深本实董事。

周家平,男,住址为香港跑马地成和坊1A3楼,1994年至20046月任深本实董事。

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对深本实(股票代码200041)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本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截至2004915,深本实未在发生当年及其后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中按有关规定披露的事项有:1996年发生担保2起合计美元14,000,000元;1999年发生担保1800,000万元,诉讼2起本金合计美元612,000元;2000年发生诉讼19起,本金合计美元18,943,400元、人民币2,000,000元;2001年担保5起合计51,517,414.5元;2002年发生担保3起合计35,000,000元,4起融资合计153,000,000元,诉讼120,000,000元;2003年发生担保7起合计146,000,000元,融资2起合计85,000,000元,诉讼17,800,000元;2004年发生担保2起合计35,000,00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应的保证合同、董事会决议、诉讼判决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时任副董事长、董事长黄先锋,知悉公司1996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发生的主要担保、借款、票据融资、诉讼情况,对其召集、签字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和任职期间内公司未披露临时报告行为负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周家平、周家宸分别知悉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发生的部分担保、借款、票据融资、诉讼情况,分别对其签字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和任职期间内公司未披露临时报告行为负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会认定黄先锋、周家平、周家宸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对黄先锋实施永久性市场禁入,对周家平、周家宸实施三年市场禁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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