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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本鲁克斯及徐敏等人)
【时间:2007年02月26日】        【来源:深圳局】               【字号:      

证监罚字[2007]8

 

当事人: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本实),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中兴工业城十一栋,法定代表人徐敏。

徐敏,男,1953年出生,时任深本实董事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00118405B)。

刘振亮,男,1952年出生,20047月至20056月任深本实董事,20056月至今任深本实副董事长,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08255203B)。

陈秀珍,女,1969年出生,时任深本实董事。住址:贵州省平坝县城关镇。

罗文城,男,1961年出生,时任深本实董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026692603(B)

周一民,男,1952年出生,时任深本实董事,持BELIZE护照,护照号码:A009111

宋争鸣,男,1957年出生,时任深本实独立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义龙路15号。

廖克,男,1956年出生,时任深本实独立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路。

李迪勋,男,1947年出生,时任深本实独立董事,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6872344)。

王长生,男,1950年出生,时任深本实总经理。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深本实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本实应于2006430日前公布其2005年年度报告,但该公司未及时编制并披露(直到20068月公布年报)。

上述事实,有深本实情况说明、董事会成员、董秘等有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深本实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构成了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行为。

鉴于深本实曾因未按期披露2004年年报受到我会行政处罚,且再次未按期披露2005年年报,性质恶劣,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深本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时任董事长徐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3.对时任董事刘振亮、陈秀珍、罗文城,总经理王长生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4.对时任董事周一民,时任独立董事宋争鸣、廖克、李迪勋给予警告。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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